汉丁兰,河内人。早丧父母。刻木像,事之若生。邺人张叔假物。兰妻卜筶,木像不许。叔醉詈木像,且击之。兰归,见木像色不怿。询知之,即奋击张叔。吏至,捕兰。木像为之流涕。郡嘉其孝通神明,奏之。诏图其形。 思亲不见,而刻木事之。此不得已之极思也。而思慕之诚,木亦通神。忽而不怿,忽而流涕。非孝子精诚所致乎。至于为亲像被击,而奋击张叔。只知有亲,而不惜以身犯法。宜郡之嘉其孝而上其事也。